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90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908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
            2樓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俊嘉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之2
債 務 人 葉靜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主張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聲請換發債
權憑證,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,有本院依職
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
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