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939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939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債 務 人 李品玟即李品汶即李麗娟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又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
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高雄市鼓山區,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
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是揆諸上開說明,
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
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
114年度司執字第5939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債 務 人 李品玟即李品汶即李麗娟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又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
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高雄市鼓山區,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
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是揆諸上開說明,
本件強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
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