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97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979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            及6至20樓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           
代 理 人 謝宗儒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  
債 務 人 王辰安即王飛羽即王敬宏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之6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
高雄市三民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
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