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619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1967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周梅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1967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、郵局、保險等債權,
經查,本件查無債務人之郵局開戶、保險等資料,而債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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料及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新
竹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61967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周梅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1967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、郵局、保險等債權,
經查,本件查無債務人之郵局開戶、保險等資料,而債務人
之勞保投保資料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竹市東區,有債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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料及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新
竹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