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688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884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           、27樓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住同上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俊廷  
          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
           號2樓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李松達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松達所有不動產,惟依其聲請
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基隆市仁愛區。依上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