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19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1975號
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0號8樓之3第1
           室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 住同上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昱誠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     
債 務 人 察宇富即察富榮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查無債務人郵局存款及薪資所得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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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在卷可稽;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察宇富即察富榮
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及彰
化銀行屏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在屏東縣屏東市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
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