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7541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5412號
債 權 人 王玉麗
債 務 人 林俊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5412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浤鋒工程有限
公司及元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
登記在雲林縣麥寮鄉、宜蘭縣冬山鄉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
資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分別屬臺灣宜蘭
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本件應先裁定移轉由臺
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再由該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執行
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75412號
債 權 人 王玉麗
債 務 人 林俊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5412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浤鋒工程有限
公司及元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
登記在雲林縣麥寮鄉、宜蘭縣冬山鄉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
資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分別屬臺灣宜蘭
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本件應先裁定移轉由臺
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再由該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執行
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