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70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7057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住同上 
代 理 人 陳奕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
債 務 人 柯炳宏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
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及人壽保險投
保等資料並執行,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
為地不明情事,惟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,
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,本院無管轄權,應
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