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76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7680號
債 權 人 陳忻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之2

債 務 人 張丞宏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7680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
及高雄市私立耶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薪資債權,經查
,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高雄市私立耶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
心退保;而上揭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
市信義區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及債權人民事強制
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
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