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797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9711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債 務 人 吳萬來
債 務 人 許幸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9711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集保、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經查
,查無以債務人二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債務人吳萬來集
保股票等值金額未達起扣點,郵局存款帳戶餘而扣除手續費
用後,未達債權人聲請之最低金額;另債務人許幸雌集保股
票皆為零元,其郵局存款分別開路於高雄市府郵局,餘額亦
為零元,無執行之實益,另於高雄前鋒郵局有開戶,查本件
該執行之標的物其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山區,有
此有集保查詢報表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及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
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79711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債 務 人 吳萬來
債 務 人 許幸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9711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集保、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經查
,查無以債務人二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債務人吳萬來集
保股票等值金額未達起扣點,郵局存款帳戶餘而扣除手續費
用後,未達債權人聲請之最低金額;另債務人許幸雌集保股
票皆為零元,其郵局存款分別開路於高雄市府郵局,餘額亦
為零元,無執行之實益,另於高雄前鋒郵局有開戶,查本件
該執行之標的物其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山區,有
此有集保查詢報表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及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
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