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97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9712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

債 務 人 曾玥錞即曾麗雪即翁麗雪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○0號00 樓
李健福即李忠義即魏忠義

賀國榮(殁)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惟執行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
戶籍地設於高雄市小港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
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