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01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0169號
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7樓
   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 住同上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文福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洪婷慧即洪靜基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住、居所設籍在高雄市
鳳山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