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9764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7640號
債 權 人 陳雅玲
債 務 人 歐羽珊即羽翔企業社
陳世柑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證券高
雄分公司、台新證券三民分公司之集保債權,惟各該第三人
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分設於高雄市前金區、三民區,此有債
務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
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
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114年度司執字第97640號
債 權 人 陳雅玲
債 務 人 歐羽珊即羽翔企業社
陳世柑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證券高
雄分公司、台新證券三民分公司之集保債權,惟各該第三人
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分設於高雄市前金區、三民區,此有債
務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
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
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