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朴交簡字第28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朴交簡字第288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西周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85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西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
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陳西周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罪。
三、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有刑案資
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
以上之罪,為累犯,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、
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衡
酌被告於上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又再犯本件,可認
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
,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自由因此遭受
過苛之侵害情事,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
四、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爰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
之情形,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,仍駕車上路,不顧政
府大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,漠視用路大眾之生命、身體及財
產之安全,枉顧大眾交通安全,並衡酌其坦承犯行,態度良
好,暨其自陳智識程度、職業、經濟狀況、為中低收入戶,
本件酒精濃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(依判決精
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)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六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書記官 張子涵
附錄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859號
  被   告 陳西周 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西周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以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
國111年4月30日執行完畢。詎其猶未戒除酒駕惡習,於111
年9月11日17時許至18時許,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000號
住處飲用啤酒後,明知已因飲酒而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
之程度,竟仍基於酒醉駕車之犯意,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8時43分許,行經嘉義
縣六腳鄉蒜東路與蒜興路口(鄉道嘉54道路0.8公里處),
不慎自摔撞擊路旁排水溝,經警據報到場,並對陳西周施予
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19時41分許,測得其吐氣酒精濃
度達每公升0.86毫克。
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西周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自白不
諱,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
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
調查報告表(一)、(二)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附卷可佐,被
告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有刑案
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,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
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審酌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類型為
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,與本案罪質相同,足見其對公共危
險案件有特別之惡性,且刑罰反應力薄弱,適用累犯加重規
定,尚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,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
意旨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陳靜慧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謝凱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