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111年度聲字第63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638號
聲請人即
聲明異議人 羅水來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,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之執行指揮(111年度執更字第84號),聲明異議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之父親即受刑人羅國樑前因
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、2月確定,定
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。然家中僅剩受刑人、聲明異議人
、姐姐3人,聲明異議人目前服義務役,姐姐則在台北半工
半讀,家中尚有貸款需要繳納,需要受刑人工作償還貸款,
親戚無人可以幫忙,故請網開一面准予易科罰金,爰依法提
出聲明異議云云。
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
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;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
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、第486條定有明文。經查:聲
明異議人為其父親即受刑人羅國樑聲明異議,然依據上開規
定,須由受刑人本人、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方得聲明異議。
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子,有聲明異議狀、本院電話紀錄2
紙在卷可憑。是本件聲明異議人尚非合法得提起聲明異議之
人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 8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8   日
書記官 李玫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