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嚇危害安全112年度朴簡字第14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朴簡字第140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建成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
2990號),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
(112年度易字第252號)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吳建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除證據補充「被告吳建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、告
訴人陳○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、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份
」外,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(如附件)之記載
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。
三、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,不思以理
性方式解決糾紛,竟為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,使告訴人心
生畏懼,並衡酌其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,業與告訴人達成調
解,賠償予告訴人完畢等情,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份在卷
可稽,且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:希望判輕一點等
語,暨被告自稱智識程度、職業、經濟狀況,及其犯罪動機
、手段、目的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3年度嘉交簡字第706
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,於民國103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
完畢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,
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後,5
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素行尚謂
良好,念及被告坦承犯行,並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、賠償完
畢,且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:願意給被告緩刑等
語,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,經此偵查及科刑教訓後,
應知警惕諒信無再犯之虞,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,
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,以啟自新。
五、至被告涉犯公然侮辱部分,本案另以112年度易字第252號為
不受理判決,附此敘明。
六、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2項(依判決精簡原則
,僅記載程序法)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七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葉芳如
附錄法條:
刑法第305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
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2年度偵字第2990號
  被   告 吳建成 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
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犯罪事實
一、吳建成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19時5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
0000號自用小客車,行經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與陳○成
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,吳
建成遂下車並竟基於恐嚇之犯意,對陳○成恫嚇稱:「林爸
如果沒有拿槍開你就隨便你」(台語),致陳○成心生畏懼
並生危害於安全,吳建成於恫嚇後即駕車離去,陳○成為看
清楚吳建成之車牌號碼即駕車追吳建成之車輛,後於同日19
時57分許,吳建成行經嘉義市○區○○○路00號前發現陳○成尾
隨在後,乃於路邊停車並下車走到陳○成車旁,基於公然侮
辱之犯意,以台語對陳○成辱罵「你是有病喔」、「俗辣」
等語,足以貶損陳○成在社會上之評價,嗣經陳○成報警處理
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陳○成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建成於警詢之自白。 所有犯罪事實。 2 告訴人陳○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。 所有犯罪事實。 3 告訴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1份(儲存於警卷所附光碟片內)。 所有犯罪事實。 4 告訴人提供擷取自不詳民眾拍攝上傳網路之檔案1份(儲存於偵查卷內之光碟片)。 被告恐嚇告訴人之事實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05條
之恐嚇罪嫌。被告所犯上揭2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
分論併罰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
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檢察官 郭志明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