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
原 告 張○○
被 告 陳嘉豪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,被告陳嘉豪違反洗錢
防制法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
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
          法 官 簡仲頤
          法 官 沈芳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