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
原 告 謝晴
被 告 李建銘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、陳述或提出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次
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
刑事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李建銘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號加重詐欺等案
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,有上開案件刑
事報到單及筆錄在卷可參,原告謝晴於112年4月10日始提出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前
揭規定,原告之訴並不合法,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,均
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,惟此僅係
程序判決,不生實體效力,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請
求被告為損害賠償,或如刑事案件有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,
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併此敘
明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沈芳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怡辰
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
原 告 謝晴
被 告 李建銘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、陳述或提出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次
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
刑事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李建銘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號加重詐欺等案
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,有上開案件刑
事報到單及筆錄在卷可參,原告謝晴於112年4月10日始提出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前
揭規定,原告之訴並不合法,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,均
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,惟此僅係
程序判決,不生實體效力,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請
求被告為損害賠償,或如刑事案件有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,
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併此敘
明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沈芳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