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
原 告 葉寬一
被 告 蔡皓評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宣判。
理 由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訂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9時29分宣判
,前經本院裁定延展宣判期日,爰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曹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