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20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200號
原 告 吳俊鋐


被 告 蔡俊蔚(已歿)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),經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因被告死亡,業經本院以
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,揆諸上開
規定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育汝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官怡臻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