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
原 告 陳志豪
被 告 劉慶餘
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無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刑事訴
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『於刑
事訴訟程序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」,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
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。準此,如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,
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,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
訟程序附帶提起,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,且縱嗣後刑
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,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
癒,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。
四、經查,原告陳志豪因被告劉慶餘涉嫌妨害名義案件,於民國
112年6月12日具狀(本院同年月14日收狀)提起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並未記載任何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,有原告
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件章戳日期可
稽,且經查本院確實於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時並無
該案刑事案件之繫屬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
本院刑事科分案室索引卡查詢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。是原告
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原告起訴事實所涉之刑事訴
訟既尚未繫屬於本院,根據上揭法律規定,原告提起本件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,且不能補正,應予駁回。另本案
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
繫屬本院後,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
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
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嘉祺
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
原 告 陳志豪
被 告 劉慶餘
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無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刑事訴
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『於刑
事訴訟程序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」,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
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。準此,如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,
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,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
訟程序附帶提起,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,且縱嗣後刑
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,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
癒,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。
四、經查,原告陳志豪因被告劉慶餘涉嫌妨害名義案件,於民國
112年6月12日具狀(本院同年月14日收狀)提起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並未記載任何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,有原告
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件章戳日期可
稽,且經查本院確實於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時並無
該案刑事案件之繫屬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
本院刑事科分案室索引卡查詢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。是原告
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原告起訴事實所涉之刑事訴
訟既尚未繫屬於本院,根據上揭法律規定,原告提起本件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,且不能補正,應予駁回。另本案
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
繫屬本院後,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
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
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嘉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