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
原 告 廖伶嘉

被 告 林志坪
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金訴字第五九二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廖伶嘉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,被告林志坪詐
欺案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
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
          法 官 方宣恩
          法 官 余珈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賴心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