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
原 告 蔡崇德
訴訟代理人 蔡昇宏
被 告 林春榮
邵泓翔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9號(已改分113年度嘉交簡
字第578號)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
法 官 鄭諺霓
法 官 陳盈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佩宜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
原 告 蔡崇德
訴訟代理人 蔡昇宏
被 告 林春榮
邵泓翔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9號(已改分113年度嘉交簡
字第578號)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
法 官 鄭諺霓
法 官 陳盈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