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
原 告 柳凱仁
被 告 顏嘉成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84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柳凱仁對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84號,被告顏嘉成
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
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
法 官 粘柏富
法 官 鄭富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念儒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
原 告 柳凱仁
被 告 顏嘉成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84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柳凱仁對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84號,被告顏嘉成
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
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
法 官 粘柏富
法 官 鄭富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