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8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86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廖國村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6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廖國村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徒刑如
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。(應附繕本)
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  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林恬安
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速偵字第632號
  被   告 廖國村 男 48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0之0
 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廖國村於民國113年6月11日23時許起至翌(12)日0時許,在
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0○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,竟基於酒後駕
車之犯意,於113年6月12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
用小貨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3時4分許,行經嘉義縣梅山鄉○○
村嘉000-0鄉道2公里處時,撞及前方對向由紀如珊駕駛之車
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,為警據報到場處理,經對廖
國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,於同日13時39分,測得其吐氣
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32毫克。
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廖國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核與證人紀如珊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,並有酒精測定紀錄
表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
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車禍現
場照片14張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
車籍資料等附卷可稽,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
足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
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月 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陳昭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