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2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21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永旗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速偵字第65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永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
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被告劉永旗固迭於警詢及偵訊時辯稱:這幾天因為去農作天
氣熱中暑還有吃藥,我喝一點酒比較好入睡,但是因為我爸
爸肚子餓,所以我才出門幫他買晚餐,不是故意要酒後騎車
等語(見警卷第3頁,偵卷第8頁反面)。然酒精成分對人之
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,而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
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此危險性以及禁止酒後駕車之
禁令一再經政府機關宣傳或媒體報導而為公眾所週知,被告
上開之辯稱均難以正當化其違反禁令酒後駕車之行為而難認
可採,至多僅作為本案被告犯罪之目的或動機予以刑度上之
審酌考量。
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
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。
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
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,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
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,仍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,
心存僥倖於飲酒後不久即騎乘機車上路,吐氣中所含酒精濃
度達每公升0.6毫克等情,又被告其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
險案件經法院論罪處刑在案,已如上述,本次已非初犯,顯
見被告雖距離前次遭查獲已隔數年,卻未能警惕在心而對其
酒駕行為有所收斂,遂再犯本案;末兼衡其於警詢時所陳之
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(見警卷第1頁),量
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五、程序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
第2項。
六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吳念儒     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3年度速偵字第656號
  被   告 劉永旗 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劉永旗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7時許起至18時許止,在嘉義縣
○○鄉○○○00號飲用啤酒1瓶、藥酒半瓶後,明知已達不得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,於同日18
時50分許,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上路欲返回住處。嗣於同日20時16分許,途經嘉義縣○○鄉
○○村○○○00○0號前,因行車不穩,為警攔查,發現劉永旗渾
身酒容酒氣,而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測得吐氣酒精
濃度達每公升0.60毫克(MG/L)。
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事實,業據被告劉永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有
嘉義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嘉義縣警
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公路監理電子
閘門系統查車籍及查駕駛資料在卷可佐,被告犯嫌足以認定
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
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陳昭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