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
聲 請 人 侯淑娟
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新光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際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日盛國際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
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聲請人應於五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應補正事項
如下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(下同)3,730元(註:按債權人及
債務人的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聲請
費1,000元。計算式:11人10份43元-1,000元=3,730元)
。
二、重新提出財產清冊,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【包含土地、
房屋、汽車、大型重型機車(排氣量250 cc或40馬力以上;
車牌為黃底黑字)、活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款、支票存款、
股票、債券、基金與其他有價證券、黃金、鑽石、珠寶以及
數額在10,000 元以上的現金,或價值10,000元以上的其他
物品(註:例如古董、字畫、名牌皮包等。家庭用的器具、
個人手機、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,無須記載
)】,並應合計資產價值的總數額。
三、陳報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
全部存摺,在最近二年內(自民國108年7月23日至110年7月
22日)之交易明細影本(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;不可跳頁
影印)。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兼具儲蓄性質的
終身醫療健康保險,而且保險契約現仍屬有效者,應並陳報
保險公司名稱、投保日期、保險的金額與投保項目,及提出
保險契約書影本,並說明如果現在終止契約,得取回解約金
的數額是多少。
四、以列表說明方式,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、取得
貸款的日期、取得金額、實際的用途(即資金流向)、已經
清償本金的數額,與尚欠本金的數額,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
利息所約定的利率。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、停止清償的
原因,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,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
的證明資料。
五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,每月收入的金額(含薪資
、執業或營業收入、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),
及支出的項目(含生活費、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)
與每月支出的金額,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。其中如果已在
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,得免重複記載,惟仍
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朱鴻明
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
聲 請 人 侯淑娟
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新光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際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日盛國際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第一
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聲請人應於五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應補正事項
如下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(下同)3,730元(註:按債權人及
債務人的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聲請
費1,000元。計算式:11人10份43元-1,000元=3,730元)
。
二、重新提出財產清冊,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【包含土地、
房屋、汽車、大型重型機車(排氣量250 cc或40馬力以上;
車牌為黃底黑字)、活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款、支票存款、
股票、債券、基金與其他有價證券、黃金、鑽石、珠寶以及
數額在10,000 元以上的現金,或價值10,000元以上的其他
物品(註:例如古董、字畫、名牌皮包等。家庭用的器具、
個人手機、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,無須記載
)】,並應合計資產價值的總數額。
三、陳報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
全部存摺,在最近二年內(自民國108年7月23日至110年7月
22日)之交易明細影本(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;不可跳頁
影印)。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兼具儲蓄性質的
終身醫療健康保險,而且保險契約現仍屬有效者,應並陳報
保險公司名稱、投保日期、保險的金額與投保項目,及提出
保險契約書影本,並說明如果現在終止契約,得取回解約金
的數額是多少。
四、以列表說明方式,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、取得
貸款的日期、取得金額、實際的用途(即資金流向)、已經
清償本金的數額,與尚欠本金的數額,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
利息所約定的利率。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、停止清償的
原因,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,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
的證明資料。
五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,每月收入的金額(含薪資
、執業或營業收入、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),
及支出的項目(含生活費、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)
與每月支出的金額,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。其中如果已在
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,得免重複記載,惟仍
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