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
聲 請 人 蔡東興
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
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
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柯凱騰
附表:
一、依調解卷內各債權人陳報狀,除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
人外,另有債權人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」並未
列入債權人清冊內,請查明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
司」是否為聲請人債權人,若是,請更正債權人清冊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5,020元或5,450元【按債權
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已
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。計算式:14人(聲請人債權人清冊
所載人數+1)×10份×43元-1,000元=5,020;或15人(聲請人
債權人清冊所載人數+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+1)×
10份×43元-1,000元=5,450 】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
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
請人,併此敘明。
三、收入部分:
(一)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,並提出聲請前
兩年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資料(薪資明細單據、入帳收據
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)。
(二)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
入證明,若無,亦請說明之。
四、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、機車行照影本。若無,亦請書面
陳報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
。另提出受扶養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08、109年度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1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
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七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?(如:
低收入戶、教育補助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)或其他社會福
利津貼?如有,請陳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
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八、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
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
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6月1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
細;如無法補登,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)。若
聲請人之全部存摺已如聲請狀所提出,則無庸重複提出。
九、請陳報有無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
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。(
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主營業處所在地;若無任何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,
仍應以書面說明)。
十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、父母、子
女為被保險人、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
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、各保險契
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
金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
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
金額等證明文件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,請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,
並請陳報:
(一)未提列勞健保費為必要支出之理由為何?是否由他人代為
繳納?
(二)交通費部分,應陳報係使用何人之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
之支出?每月需支出1,500元之理由?
(三)保費部分,是否均為商業保險之支出?
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(即至110年6月15日止)財產變
動狀況(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,如所變動者係不動
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如係因償
債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。
、請說明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?若有,請敘明執行
案號,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。若無,亦請以書面說明之。
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。
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
聲 請 人 蔡東興
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
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
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柯凱騰
附表:
一、依調解卷內各債權人陳報狀,除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
人外,另有債權人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」並未
列入債權人清冊內,請查明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
司」是否為聲請人債權人,若是,請更正債權人清冊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5,020元或5,450元【按債權
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已
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。計算式:14人(聲請人債權人清冊
所載人數+1)×10份×43元-1,000元=5,020;或15人(聲請人
債權人清冊所載人數+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+1)×
10份×43元-1,000元=5,450 】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
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
請人,併此敘明。
三、收入部分:
(一)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,並提出聲請前
兩年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資料(薪資明細單據、入帳收據
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)。
(二)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
入證明,若無,亦請說明之。
四、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、機車行照影本。若無,亦請書面
陳報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
。另提出受扶養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08、109年度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1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
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七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?(如:
低收入戶、教育補助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)或其他社會福
利津貼?如有,請陳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
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八、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
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
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6月1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
細;如無法補登,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)。若
聲請人之全部存摺已如聲請狀所提出,則無庸重複提出。
九、請陳報有無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
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。(
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主營業處所在地;若無任何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,
仍應以書面說明)。
十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、父母、子
女為被保險人、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
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、各保險契
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
金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
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
金額等證明文件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,請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,
並請陳報:
(一)未提列勞健保費為必要支出之理由為何?是否由他人代為
繳納?
(二)交通費部分,應陳報係使用何人之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
之支出?每月需支出1,500元之理由?
(三)保費部分,是否均為商業保險之支出?
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(即至110年6月15日止)財產變
動狀況(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,如所變動者係不動
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如係因償
債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。
、請說明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?若有,請敘明執行
案號,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。若無,亦請以書面說明之。
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