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
聲 請 人 曾素珍

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(法扶律師)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北富邦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聯
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
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新國
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
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、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國際資
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銀行嘉義分行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
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
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(註
:按應送達相對人的人數計算份數,並扣除已提出繕本
1分,共計尚應再提出14份繕本)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5,880元(註: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的總人數
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聲請費1,000元。計
算式:16人10份43元-1,000元=5,880元)。
三、重新提出財產清冊,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【包含土地、
房屋、汽車、大型重型機車(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)
、活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款、支票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
與其他有價證券、黃金、鑽石、珠寶及數額在10,000 元以
上的現金,或價值10,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(註:例如古董
、字畫、名牌皮包等。家庭用的器具、個人手機、電腦及普
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,無須記載)】,並應合計資產
價值的總數額。
四、陳報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
全部存摺,在最近二年內(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至110年7月
30日)之交易往來明細影本【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;不可
跳頁影印。註: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。如果最近
二年內無交易往來者:必須影印存摺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
金額明細資料;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,應即向金融機構
申請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。有定期
存款者,應併陳報定期存款單或存摺之影本】。如果有投保
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
康保險,而且保險的契約現仍屬有效者,應並陳報保險公司
的名稱、投保日期、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,及提出保險契約
書影本;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,得取回解約金的
數額是多少。上述存摺及保險資料,其中如果已經有在消費
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及附件中提出及陳報者,得免再重複
提出及陳報;如果尚未提出及陳報者,則應補提出及陳報。
五、以列表說明方式,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、取得
貸款的日期、取得金額、實際的用途(即資金流向)、已經
清償本金的數額,與尚欠本金的數額,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
利息所約定的利率。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、停止清償的
原因,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,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
的證明資料。
六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,每個月收入的金額(包含
薪資、執業或營業收入、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
),及每個月支出的項目(含生活費、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
期的支出)與支出的金額,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。其中如
果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及附件中已載明者,得免重
複記載,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