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訴字第55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55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滕徽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胡能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
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,106,38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833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