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詠升
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許美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53,667元【計算式:(
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3,880,000元+3,489,274元=7,36
9,274元)+(陳詠升部分739,393元+145,000元=884,393元)=8,253
,667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,1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春榕
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詠升
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許美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53,667元【計算式:(
大發蘭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3,880,000元+3,489,274元=7,36
9,274元)+(陳詠升部分739,393元+145,000元=884,393元)=8,253
,667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,1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春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