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謝易達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 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
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,爰
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黃亭嘉
附表:
一、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,000元及郵務送達費290元,如逾期
未繳,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(郵務送達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
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。計算式:3人×10份×4
3元-1,000元=290元】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
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請人。
二、收入方面:請陳報聲請人除打零工收入每月24,000元之相關
收入入帳資料(例如薪資單)。並陳報除上開收入外,是否
有其他兼職工作收入,若有,亦請提出收入證明,若無,亦
請說明之。
三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?(如:低收入戶、
教育補助、殘障津貼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)或其他社會福
利津貼?如有,請陳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
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如無,亦請書面說明之。
四、提出聲請人除聲請狀已提出之金融機構外,其他於銀行、農
漁會、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
券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
國109年9月2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;如無法補登,仍應提供
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)。
五、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、父母
、子女為被保險人、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
投資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、各保
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
準備金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
以該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
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【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
行文】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,【並提出中
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」
資料查詢結果表】。
六、請陳報有無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
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。(
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主營業處所在地;若無任何股票、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,
仍應以書面說明)。
七、生活必要支出部分:
請就所提列各項支出中之雜支、水、電、瓦斯、電信、交通
費用等,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。
八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(即至111年9月22日止)財產變
動狀況(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,如所變動者係不動
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如係因償
債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。
九、陳報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?若有,請敘明全部遭強
制執行之執行案號,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。若無,亦請以
書面陳報之。
十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