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私立雙福寶佛門老人長期照顧中心(養護型)


法定代理人 許麗琴




債 務 人 林思妤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林思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8,793元,
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林思妤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
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
,不得行之,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
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彰中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於嘉義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因住所不
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
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