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2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8528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顏明岳


債 務 人 黃幸輝

債 務 人 蕭玉婷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㈠債務人黃幸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29,500
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4.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
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420元。
㈡債務人黃幸輝應向債權人給付157,320元,及自112年6月19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5024%
計算之利息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5.868%
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利息
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80元。如對債務人黃幸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,由債務人蕭玉婷負給付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