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03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侯玉琴

債 務 人 侯添福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1,781元,及
自民國8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
與自87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
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為九期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侯玉琴、侯添福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
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
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
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
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
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定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鄭雅
方核發支付命令部分,債務人侯鄭雅方已於86年7月14日死
亡,此有債務人侯鄭雅方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
是債務人侯鄭雅方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,是依前開規定
,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