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
聲 請 人 周榮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玉明所簽發如附表
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
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
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
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
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
定。經查: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2年10月23日具狀向本
院聲請本票裁定,惟相對人黃玉明已於105年1月26日死亡,
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,是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
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
制執行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6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



本票附表: 112年度司票字第00147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93年10月14日 60,000元 未記載 CH2705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