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112年度司繼字第8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8號
聲 請 人 翁文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胡永春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2,9
10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胡永春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
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;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
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
理之;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,亦同,民法第
1183條、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法院處理
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
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
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
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、第
18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選定為胡永春遺產管理人在案
,查代管被繼承人所遺土地,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
中;房屋經勘查確實已拆除,業經註銷房屋稅籍在案;汽車
已無殘值且無法尋獲。本件除執行標的外並無其他遺產尚待
處理,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,依法得請求報酬等
語,並提出遺產紀錄表、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及註銷房屋稅
籍函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胡永春之遺產管理人一節,業
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,查核屬實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
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
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
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
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
務等相關事務外,尚已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
,將來有剩餘財產清償債務或歸屬國庫之程序仍須辦理,此
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,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
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
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爰核定本
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2,910元,應屬適當,爰
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,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
分配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朱鴻明
112年度司繼字第8號
聲 請 人 翁文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胡永春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2,9
10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胡永春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
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;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
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
理之;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,亦同,民法第
1183條、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法院處理
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
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
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
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、第
18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選定為胡永春遺產管理人在案
,查代管被繼承人所遺土地,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
中;房屋經勘查確實已拆除,業經註銷房屋稅籍在案;汽車
已無殘值且無法尋獲。本件除執行標的外並無其他遺產尚待
處理,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,依法得請求報酬等
語,並提出遺產紀錄表、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及註銷房屋稅
籍函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胡永春之遺產管理人一節,業
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,查核屬實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
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
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
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
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
務等相關事務外,尚已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
,將來有剩餘財產清償債務或歸屬國庫之程序仍須辦理,此
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,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
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
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爰核定本
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2,910元,應屬適當,爰
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,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
分配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