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2年度建字第2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字第22號
原 告 郭姿佑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
被 告 童冠融
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
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,
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5 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5  日
書記官 陳慶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