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張素雲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○00號

訴訟代理人
(法扶律師) 李政昌律師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吳玉芬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債 權 人 大雅當舖
法定代理人 劉姿含
代 理 人 于易村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張素雲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
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提出債權人
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
案,惟協商不成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
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
序或宣告破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經查:債務人所主
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110、111年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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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等為證,且
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9號卷核閱屬實,
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
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
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  官 陳婉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
書 記 官 方瀅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