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
聲 請 人 陳耶年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花旗
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、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
司、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磊豐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新
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良京實
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元。
二、預納郵務送達費7,170元(註: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的總人數
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聲請費1,000元。計
算式:19人10份43元-1,000元=7,170元)。
三、重新提出財產清冊,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【包含土地、
房屋、汽車、大型重型機車(排氣量250 cc或40馬力以上)
、活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款、支票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
與其他有價證券、黃金、鑽石、珠寶以及數額在10,000元以
上的現金,或價值10,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(註:例如古董
、字畫、名牌皮包等。家庭用的器具、個人手機、電腦及普
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,無須記載)】,並應合計資產
價值的總數額。
四、陳報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
全部存摺,在最近二年內(自110年6月9日至112年6月8日)
之交易明細影本(包含存摺封面及內頁;不可跳頁影印)。
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兼具儲蓄性質的終身醫療
健康保險,而且保險契約現仍屬有效者,應並陳報保險公司
名稱、投保日期、保險的金額與投保項目,及提出保險契約
書影本,並說明如果現在終止契約,得取回解約金的數額是
多少。
五、以列表說明方式,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、取得
貸款的日期、取得金額、實際的用途(即資金流向)、已經
清償本金的數額,與尚欠本金的數額,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
利息所約定的利率。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、停止清償的
原因,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,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
的證明資料。
六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,每月收入的金額(含薪資
、執業或營業收入、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),
及支出的項目(含生活費、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)
與每月支出的金額,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。其中如果已在
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,得免重複記載,惟仍
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