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112年度聲字第20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

相 對 人 泓昇環保有限公司
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黃國偉

相 對 人 黃李秀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1,489元及自本裁
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
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…。依
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
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有明
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業經本院111年度重訴
字第41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以及聲請人
繳納前開事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1,489元等情,
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。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
擔之費用額為61,48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林柑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