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4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被 告 黃妍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原告因請求清
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,118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,17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,67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亭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