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112年度補字第14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6號
原 告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


被 告 甲00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
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土地所有權人,依民法第767條所
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
之價額,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其並依同法第
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(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
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
○○市○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50平方公尺,及同段814之43
地號土地上面積約10平方公尺,共計60平方公尺(實際占用面積
,俟現地實測)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,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
告,被告並應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
年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,707元及1,713元。依原告之主張,
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1,128元及10,951元
,又其請求金額部分,係被告無權占用上開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,屬附帶請求之情形,依前揭說明,自不併算其價額,
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,910元【計算式:(11,128×50)
+(10,951×10)=665,91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7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