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被 告 廖偉辰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79,76
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5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
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