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20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3號
原 告 許彩瑤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葛姿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28,888元,應徵得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0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