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補字第27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5號
原 告 黃世琤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時報嘉義分社總編輯等損害賠償等事件侵權
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
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,此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;原告另訴請
被告登報道歉部分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同法第77條之14
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,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
審裁判費為8,400元(5,400+3,0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