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33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31號
原 告 FOX HOLDING s.r.o.


法定代理人 LIBOR PÁV


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律師
被 告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信泉
林春成
楊健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,000元,經
換算後新臺幣(下同)1,239,200元(計算式:美金40,000元×聲
請日即民國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.98=
1,239,200元),應繳裁判費13,2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,77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官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