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2年度補字第39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99號
原 告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霖
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
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1萬5,240元,
應繳裁判費2萬8,91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2萬8,418元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