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23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32號
原 告 陳生發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許嘉樺律師
複 代理人 謝豪祐律師
被 告 李五老
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
鄭雅璘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40分,
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被告於7日內就原告於言詞辯論
終結後所提書狀,表示意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9 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陳慶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