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258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58號
原 告 朱宏儒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
處嘉保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嘉保
加油站具有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更正書狀,並依被告人數提
出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112年度訴字第258號
原 告 朱宏儒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
處嘉保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嘉保
加油站具有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更正書狀,並依被告人數提
出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吳佩芬